【中国法院:不允许在引入AI提高企业效率时,将技术变革的风险与成本单方面转嫁给劳动者】

《财新》昨天出了一篇文章,对杭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:由于AI发展,某公司对其项目主管/质检员周某先降薪后裁员的案件进行了报道

杭州中院认定公司违法,判决其按 2N 标准向周某支付赔偿金共计约57万余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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