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停车,被问了"为什么来北京”

我和朋友开车去朝阳区景祥街吃饭。路边有市政划线的白色停车位,空着,我们就停了进去。刚停好,一个一米八几的走过来,说不能停,是“三样菜”的车位。我们问,这是市政划线车位,为什么不能停?他说,他们和市政府签了租赁合同。我们要求看合同,以及能证明"这个车位只能给“三样菜”餐厅使用"的相关文件。至今,我也没有看到这份合同。

我们还是把车停好了。随后,陆续走过来三个身高一米八五左右的壮汉,站在我们的车前面。

我们电话找了警察。

第一个警察打来电话,说商家有租赁合同,这是他们的"三包权利"。我告诉他,"门前三包"指的是包卫生、绿化和秩序,这是责任义务,不是占有权利。租赁合同也不能赋予商家对市政车位的排他性使用权。这位叔叔见我不好说服,说"一会儿会有其他人联系你",便结束了通话。

过了一会,第二位交通警察来到现场。
他确认了两点:第一,这个车位是交通委划设的,属于市政管理;第二,我们停车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,没有任何违法之处。但对于这个车位的权属问题,市政车位为何能被商家阻止他人使用,他表示无法解答。

第三个电话,也是警察(和第一位同电话号,声音疑似同一个人)
我向他说明:即使商家真的与政府部门签订了租赁合同,这份合同也只能赋予其使用或收费的权利,绝不能具有排他性。市政资源面向公众,商家可以收费,但不能选择性只允许自家客人停放,而将其他市民排除在外。我引用了在其他城市也遇到过类似情况。

然后整个事件的高潮来了,这位警察没有回应我的问题,而是问我:"你为什么来北京?你来北京干什么?"

我问他,这个问题与解决停车纠纷有什么关系?我要求他告诉我姓名和警号,他说我态度差、很激动,等我态度好了再跟我说。我说我没有激动,我只是在要求解决问题。然后,他就把电话被挂断了。

这件事让我有几个问题,想请教懂法的朋友:

第一,这位商家声称与市政府签订了租赁合同,这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,本身存疑,退一步说,即使该合同确实存在,市政车位的租赁合同是否可以约定排他性条款?是否可以阻止非消费者停放?

第二,"门前三包"责任的性质是什么?是义务还是权利?第一位警察将其解释为"权利",是否具有依据?

第三,如果商家确实没有合同,或者合同不包含排他性条款,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共资源的违规侵占?
(来源:小红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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